吴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兴区加快绿色金融改革创新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吴政办发〔2017〕142号)
索 引 号: 330502/2017-00000 发文时间: 2017-12-29
文件编号: 吴政办发〔2017〕142号 责任部门: 吴兴区政府办公室(法制办、外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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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WXD01-2017-0023

 

 

 吴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吴兴区加快绿色金融改革创新促进实体

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高新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湖州市国家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建设的有关要求,全面推进吴兴区绿色金融改革创新工作,进一步发挥金融在促进绿色产业发展、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快形成“生态+”与“金融+”的叠加效应,助推吴兴赶超发展、跨越发展,根据《湖州市国家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湖委发﹝2017﹞16 号)、《湖州市建设国家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的若干意见》(湖政办发﹝2017﹞95号)以及《吴兴区聚焦实体经济发展全面推进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行动方案》(吴委发〔2017〕17号)的有关精神,拟每年安排绿色金融改革创新专项资金1.6亿元(视财力情况保持适度增长,最高达到2亿元),鼓励全区绿色金融改革创新,经区政府同意,并提出以下政策意见:

 一、鼓励开拓创新,精准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一)加大上市政策扶持力度。对绿色企业股改上市,参照企业股改上市挂牌二十条、“中国制造 2025”试点示范建设等政策意见中有关企业股改、上市挂牌以及上市企业并购重组的扶持政策执行。

(二)着力深化产融结合。对服务保障“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建设、“六重”工作、以及全区重点平台、主导产业发展,有较大贡献且受到区级及以上通报表彰的金融机构,优先作为政府项目的合作对象。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实体经济特别是绿色制造、智能制造的支持力度,重点投向我区高端装备、信息经济、新能源汽车、时尚精品等产业。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升规”企业的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逐步退出低小散企业存量贷款。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大学生创业的绿色贷款支持。

    (三)鼓励绿色小微企业挂牌融资。小微企业在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或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挂牌的,给予企业一次性财政奖励20万元。在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或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挂牌并实现融资的小微企业,按照其融资额给予 1%的财政奖励,财政奖励总额最高50万元。

(四)建立绿色贷款贴息补偿机制。企业(项目)绿色评价识别标准建立后,根据绿色企业(项目)的绿色等级,按一定标准对符合条件的绿色企业(项目)实行差别化贴息奖励政策,单家企业贴息奖励每年最高50万元。对向绿色企业(项目)发放的符合条件的信用贷款,若发生风险后,按照实际损失的一定比例给予金融机构补偿。对发放科技型中小企业专项贷款的银行,给予贷款本金 1%的利息补贴。推进专利权质押贷款,对获得专利权质押贷款的企业,给予不高于年贷款基准利率50%的补助,最高补助金额25万元。对实际发放专利权质押贷款超过1000万元的经办银行,按贷款额 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金额3万元。

(五)健全绿色融资担保体系。组建全区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重点支持绿色小微企业发展。建立完善风险补偿机制,对符合条件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给予适当风险补助,增强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可持续经营能力。对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合作并承担风险的银行机构,其实际发生坏账后的绿色贷款净损失,符合条件的,按银行承担风险比例给予一定风险补偿,单家银行最高补助200万元。鼓励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和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绿色产业担保基金,为绿色企业(项目)提供增信服务。

(六)拓展绿色保险创新试点。支持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试点期间给予参保企业保费30%-50%的补助。支持实施船舶油污损害责任保险制度。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按规定给予保费 25%-45%的补助。支持探索绿色企业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对高新技术企业实施科技保险补贴,按保费的20%-50%予以补助,单个企业当年最高补助10万元。推进专利保险,对企业购买专利保险的,给予保费50%的补助,单个企业一年最高限额3万元。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专项贷款保证保险保费补贴,对符合条件并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专项贷款的企业,给予贷款本金 1%的保费补贴。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围绕支持实体经济绿色发展创新服务方式和产品。

(七)促进绿色证券创新发展。对在银行间市场发行贴标绿色债券的本地民营企业或本地金融机构,按照实际募集金额的1‰给予补助,最高补助50万元。

(八)设立绿色产业类发展基金。以市、区政府产业基金为引导,吸引社会资本发起设立绿色产业类发展基金。基金以市场化方式运作,主要围绕我区重点产业体系,结合我区产业发展实际和转型升级要求,促进绿色产业做大做强做优。经吴兴区绿色金融改革创新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核心技术强、产业前景好、发展潜力大的绿色企业和项目,根据区外资金到位情况,一事一议给予奖励性支持,单个项目最高200万元。

(九)推进绿色融资租赁创新发展。对经批准在我区注册成立的融资租赁公司,开业当年起 5 年内,根据其地方贡献确定适当补助额度,按前三年100%、后两年 50%的标准予以补助。鼓励小微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加快改造提升,对小微企业通过融资租赁实现生产设备技术改造且当年融资租赁生产设备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按其融资总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10万元,同时对融资租赁公司按1:1给予配套奖励。支持融资租赁企业按规定计提风险准备金。

 

二、增加有效供给,切实强化保障体系建设

(十)支持设立全国性总部、区域性总部金融机构。对新设或异地迁入的银行、保险、证券等全国性总部金融机构:按照首期实缴资本的5%给予开办奖励,奖励金额最高 5000 万元;开业当年起 5 年内,根据其地方贡献确定适当补助额度,按前三年 100%、后两年 50%的标准予以补助。全国性金融机构在我区注册设立的业务总部或功能性总部,按照首期实缴资本的 2%给予开办奖励,奖励金额最高 2000 万元;开业当年起 5 年内,根据其地方贡献确定适当补助额度,按前三年 100%、后两年 50%的标准予以补助。对新引进或新设立的全国性总部银行,在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上予以倾斜。对金融机构在我区设立的区域性总部:按照区域性总部等级,给予一次性开办奖励,其中对区域性总部属于华东级别的,按照首期实缴资本的 5%给予开办奖励,奖励金额最高 1000万元;对区域性总部属于浙江省级别的,按照首期实缴资本的 2%给予开办奖励,奖励金额最高 500万元。金融机构区域性总部,开业当年起5年内,根据其地方贡献确定适当补助额度,按前三年 100%、后两年50%的标准予以补助。

(十一)支持绿色金融专营机构建设。对经监管部门批准设立或认可的绿色金融事业部(业务中心)、绿色金融专营分支行等专营机构,给予单家银行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

(十二)支持绿色金融聚集平台建设。重点支持浙北金融中心(含分中心)等集聚平台建设,对注册在集聚平台内、纳入指导目录范围的绿色金融新业态企业,根据全市“一平台一政策”落实到位。加大对绿色金融新业态的支持力度,对获得省年终考核优秀(A 级)、良好(B 级)等级的小额贷款公司,根据其地方贡献,按 A 级 50%、B 级 25%的标准予以补助。对科技创业创新平台、外贸公共服务平台、民间融资服务中心等按照市有关办法给予补助。

(十三)推进绿色金融标准体系建设。鼓励通过引入第三方智力支持,加快构建多维度的绿色金融基础设施体系,对绿色企业(项目)识别体系、绿色银行评级体系、绿色专营机构评价体系、绿色信用体系、绿色金融统计指标体系、绿色金融发展评价体系、金融风险防控体系等具有首创性、引领性的绿色金融标准体系建设给予经费补助。需由特定机构支持的,根据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可采取“单一来源”方式向第三方购买服务。加强与国内外绿色金融组织和机构的合作,视需要聘请相关专家为试点工作提供决策咨询。

    (十四)支持绿色支付体系建设。支持金融机构推广应用电子商业汇票、手机支付等电子支付工具,率先开展“电子支付应用示范区、镇、村”创建工作,大力推动“智慧支付”在民生领域的广泛应用。对成功创建的示范村,给予5万元奖励。

(十五)健全绿色资源交易机制。支持构建环境权益交易中心平台,扩大和深化排污权、用能权交易,积极推进水权、农村综合产权等交易试点,完善定价机制和交易规则,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市场环境。

(十六)支持绿色金融中介和研究机构建设。对具有参与全国金融市场推荐、评级、咨询、交易等服务资格,或其服务得到全国金融市场主体广泛认可的绿色金融中介组织和研究咨询机构,如注册在吴兴或注册地迁入吴兴,按照首期实缴资本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最高500万元,分5年兑现;开业当年起5年内,根据其地方贡献确定适当补助额度,按前三年100%、后两年 50%的标准予以补助。注册地不在吴兴、但在吴兴设立或参与设立分支机构的,给予一定补助,单家机构补助最高20万元;注册地不在吴兴,但由其主导并在吴兴举办的具有全国性影响的论坛、研讨等活动,按照活动影响力和实效给予一次性补助,单次补助最高 100 万元。

(十七)培育引进绿色金融高端人才。对具有重大贡献的绿色金融机构、金融中介组织和研究咨询机构,给予其高级金融人才奖励,奖励金额以高级金融人才工资薪金个人所得地方贡献为限,奖励期限为3年。具体奖励人数规定如下:金融机构形成的年地方贡献达 3000万元的,金融中介组织和研究机构形成的年地方贡献达200万元的,给予该金融机构人才奖励名额2名;年地方贡献超上述标准较多的,视情况适当增加奖励人员名额。对保险精算师、证券保荐人等紧缺型的金融高端人才,直接给予人才奖励,奖励金额以个人所得地方贡献为限,奖励期限为5年。对于在绿色金融领域具有全国性影响力且对我区绿色金融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和学者,给予重点奖励,奖励标准参照?“南太湖精英计划”等人才扶持政策。

 

三、引导防控并重,不断优化金融生态环境

(十八)强化创先争优的激励引导。建立金融机构考核指标新体系,开展绿色贷款实施情况综合考核,重点考核金融机构绿色要素保障、绿色产品服务创新、对上政策争取。根据考核结果兑现年度奖励,纳入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评分体系。每年评定绿色金融改革创新优秀单位前三名,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

(十九)支持绿色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对绿色金融服务平台、绿色证券服务平台、绿色保险创新服务平台、绿色信用和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金融风险大数据监测平台等基础平台建设给予补助。

(二十)维护金融秩序、安全和防范金融风险。构建跨部门联动机制,依法打击非法集资、金融诈骗、非法金融活动等金融违法行为,依法取缔未经批准开展金融业务的各类组织,维护地方金融安全与秩序。依法保护金融机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恶意逃废债行为,加快金融债权案件审理和执行。加大金融法律法规以及典型案件宣传力度,增强金融风险防范意识。

(二十一)健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加强金融领域功能监管和行为监管,统筹推进传统金融机构与新型金融业态、总部机构与分支机构、持牌金融组织与不具备金融资质但具有一定投融资功能企业的监管,将金融监管主体扩展到与金融管理相关的政府部门,将协同监管内容扩展到金融生态环境的各个环节,实现风险监管全覆盖,切实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这条底线。

四、附则

以上政策包含贯彻落实市级政策,同一事项市、区不重复奖励。涉及地方贡献的奖励事项按财政体制规定的市、区共享收入分成比例分担。如遇国家重大财政体制调整,政策可作相应修改。本意见中有关政策落实,由相关部门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原有关于融资租赁、金融人才、保险等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对同一事项涉及多项奖励的,不重复安排,按最优惠一项执行。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