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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期: | 2017/3/20 |
执收单位: | 吴兴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单位负责人: | 姚树勤 | 联 系 人: | 姚琳娜 |
地 址: | 区政府1号楼2楼 | 联系电话: | 2289864 | 手 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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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批准文号 | 备 注 |
| 社会抚养费 |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县(市、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下列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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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多生一胎的,按照二倍至四倍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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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多生二胎以上的,按照前一胎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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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照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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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已满法定婚龄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胎,满六个月后仍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按照零点五倍征收;生育第二胎的,按照一倍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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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未满法定婚龄生育的,按照一点五倍至二点五倍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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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非婚生育的,按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加倍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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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民政部门、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收养子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在五个月内改正;当事人未在五个月内改正的,按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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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的,还应当按照其超过部分的一倍至二倍加收社会抚养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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