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处置“僵尸企业”的若干意见》政策解读
索 引 号: 330502/2018-00010 发文时间: 2018-01-16
文件编号: 责任部门: 吴兴区政府
?

一、制定背景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快推进处置“僵尸企业”,实现市场出清,盘活存量资产,优化资源配置,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省经信委牵头起草,并报经省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处置“僵尸企业”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7〕136号,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加快处置“僵尸企业”的政策举措。
  二、主要内容
  文件分为七个部分,共二十六条。
  第一部分是强化倒逼机制。通过加强环保执法、安全执法、信贷管理和企业综合评价机制倒逼“僵尸企业”加快退出市场。
  第二部分是减轻税费负担。
  1、“实行担保代偿损失税前扣除”,明确担保企业为“僵尸企业”代偿款项在税前扣除的政策,减轻担保代偿企业的负担。
  2、由于在司法拍卖中,资产拍卖成交价格事先难以预料,潜在买受人难以全面了解所需承担的税费信息,从而降低了潜在买受人的竞拍意愿。“规范司法拍卖交易双方纳税义务”明确,买受人仅缴纳契税和印花税,出卖人承担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并在拍卖款中预留扣除出卖人需要承担的相关税费。
  3、“完善不动产过户手续”,针对“因无法开具增值税发票导致不动产无法过户”的情形,通过法院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发函的方式,由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开具完税凭证,按有关规定办理不动产过户手续。
  4、个别地方在处置破产财产中预征企业所得税,本意见明确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处置破产财产的,税务部门不预征企业所得税”。
  第三部分是加大财政支持。“设立应急转贷资金”,是为了降低企业转贷成本和风险。“保障司法工作经费”,是由于管理人进驻清算核资后,如果“僵尸企业”无产可破,需要支付管理人报酬等相关费用。
  第四部分是实施分类处置。在处置僵尸企业时,处置方式序列为:鼓励兼并重组、引导重整和解、依法破产清算,明确了“僵尸企业”处置分类施策。由于对工业用地的分割转让,国家未作出明确规定,导致在处置一些占用大宗土地的“僵尸企业”时困难较大。对于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要满足项目投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以上的法定条件,本意见规定:“对符合相关要求、具备独立分宗条件的僵尸企业工业用地,经僵尸企业处置工作协调机构审核,报当地政府备案后,允许分割转让。项目实际投资未达出让合同约定开发投资总额25%的土地,区别不同情形通过政府收储或法院拍卖方式处置,拍卖后待开发投资总额达到法定要求时,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五部分是提高审判效率。完善执行移送破产审查及执行与破产衔接机制、简化破产案件审理模式、探索预重整机制、依法依规办理不动产过户、加强破产案件管理人队伍建设。
  1、“简化破产案件审理模式”,主要是考虑到“僵尸企业”债权债务关系普遍混乱,审理“僵尸企业”破产案件周期一般较长,因此亟需简化审理模式、缩短审理周期。
  2、“探索预重整机制”,对于一些担保链复杂但符合实施破产重整或和解的“僵尸企业”,由政府召集相关债权人和管理人对破产重整或和解方案进行预审完善,缩短法院审理期限。
  第六部分是合力整治逃废债。彻查资金流向、建立惩戒制度、坚决打击恶意逃废债行为。抑制“僵尸企业”逃废银行债务、脱壳经营的现象,特别是“僵尸企业”资产转移、法人或法定代表人失信等突出问题。
  第七部分是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主要是针对部分县(市、区)仍未建立府院联动机制,法院在僵尸企业处置工作中的作用十分特殊,需要建立府院联动机制。要对部分目标任务落实推进不力的地方,开展督查检查。同时,要强化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处置“僵尸企业”的若干意见.pdf